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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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經第四十一次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


  • 壹、申請資格:
    凡依法登記之國內外公司、商號、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請。
  • 貳、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說明:
    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即直接在網域名稱組合的第二層直接取名。
    例:泛用型英文=>twnic.tw;屬性型英文=>twnic.net.tw
  • 叁、保留字:
    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依未來社群使用需求、公益或公眾之考量,共計有以下六類型之保留字: 上列保留字禁止註冊,如遇開放註冊使用需求,悉依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決議辦理。
  • 肆、申請註冊暨使用原則:
    • 一 、泛用型英文「取名」原則
      1. 可使用之字元(Byte)為不分大小寫之26個英文字母、0-9數字及連結符號(-) 共63個字符, 但第一個字元與最後一個字元必須為英文字母或數字。
      2. 連接符號(-)不得置於字首及字尾,亦不得連續使用。
      3. 字元長度規定:網域名稱至少需有3個字元(2個字元網域名稱暫不開放), 最長不得超過63個字元。
    • 二、泛用型英文使用原則
      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之註冊人,禁止以其所申請之網域名稱進行第三層註冊之直接收費行為,如經查屬實,TWNIC得刪除其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如因此所造成之所有損失概由註冊人自行負責。
  • 伍、收費標準
    每年管理費新台幣800元整。
  • 陸、預先註冊期:
    • 一、開放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作業,請詳『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開放註冊處理作業規劃時程表』,請詳附件一。
    • 二、開放優先申請註冊對象之類別規劃
      • (一)開放優先申請註冊之對象共區分為三大類:
        1. 『政府類』:註冊需求列表內之政府機關(構)。
        2. 『教育類』:註冊需求列表內之我國立案之國中小學以上各級學校。
        3. 『已註冊.tw屬性英文網域名稱類』:於基準日(含)前有效註冊之com.tw/ org.tw/net.tw/idv.tw/game.tw/club.tw/ ebiz.tw七類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之註冊人。
      • (二)接受優先申請註冊之方式
        1. 開放接受優先申請註冊之特定期間如『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開放註冊處理作業規劃時程表』所示。
        2. 『政府類』之申請:屬註冊需求列表內之單位,可於規定之特定期間內,進行申請列表內該單位之網域名稱申請。
        3. 『教育類』之申請:屬註冊需求列表內之單位,可於規定之特定期間內,進行申請列表內該學校之網域名稱申請。
        4. 『已註冊.tw屬性英文網域名稱類』之申請:凡於公告之基準日(含)前,屬於下列情況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人,可於規定之特定期間內,進行優先申請註冊。
          • (1)已完成網域名稱註冊(以受理註冊機構確認申請人已完成相關註冊、繳費程序,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啟用之時間點為準),並於使用期限內之域名;
          • (2)使用期限已屆,仍處於30日內規定刪除日前之凍結期內。
            如於基準日(含)前,註冊人申請進行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移轉或更名,而於基準日(含)前尚未完成移轉或更名者,註冊人不得以移轉或更名前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優先申請註冊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若受讓人有優先申請註冊之需求時,須備具註冊人與受讓人間網域名稱移轉同意書,以書面個別向本中心提出優先註冊之申請。
      • (三)優先申請註冊類別之註冊順位判給原則
        1. 『已註冊.tw屬性英文網域名稱類』,如遇相同網域名稱之申請時,以原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時間(時間計算至日期/時/分/秒)之先後判給。若原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有變更時(如:abc.com.tw變更為xyz.com.tw),須以變更完成之時點為其註冊時間;如註冊時間相同,則以抽簽方式決定註冊順位先後。
        2. 『已註冊.tw屬性英文網域名稱類』與『政府類』及(或)『教育類』發生相同網域名稱之申請時,三方得自行協調其註冊順位,屆期未提出協調合意文件時,則本中心將自行以抽簽方式決定註冊順位先後。(判給結果範例)
    • 三、本中心將依附件一之時程公布優先申請註冊結果,若同一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有多數符合優先註冊條件者,應包括其優先註冊之順序。
    • 四、已依規定申請優先註冊之人,對本中心所公布之優先申請註冊結果未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辦法處理時,得依『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開放註冊判給結果之異議提出辦法』(請詳附件二)向本中心提出異議。
    • 五、若於前項異議提出期間內,無任何人提出異議者,本中心將通知第一順位之優先註冊申請者,於收受通知後七日內,向申請時所註明之受理註冊機構完成繳費後啟用。若第一順位之優先註冊申請者未依規定完成繳費時,即喪失其優先註冊之權利,本中心將依序通知次一順位申請人繳費完成註冊,每一受通知者其註冊繳費期間均為七日。若該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之優先申請順位全數通知完畢,該網域名稱仍未完成繳費時,本中心將公告刪除其優先註冊之狀態後,釋出供大眾註冊。
  • 柒、全面開放註冊:
    除於預先註冊期經符合優先申請註冊條件者提出申請之網域名稱外,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先申請、先發給』之方式,全面開放受理註冊。
  • 捌、爭議處理:
    申請人須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發生爭議時,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 玖、其它:
    本辦法經本中心網域名稱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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