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 代理權發放徵選

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公告與說明
  • 93.05.27第二十六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
  • 109.06.01第八十九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之資格、應檢附文件項目、計畫書內容及審核原則

1、申請成為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應至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依電信管理法核准登記成為電信事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
  (2) 於民國10971日以前,已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者(且其所持有之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或已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者(且其所持有之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或已取得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許可執照者(且其所持有之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三者擇一)。
  (3)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者。

2. 符合前述資格之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至TWNIC IP組:
  (1)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計畫書。
  (2) 符合前述申請資格(1)之申請單位,應提供核准登記成為電信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符合前述申請資格(2)之申請單位,應提供「於民國10971日以前,取得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且該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或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且該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或「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執照影本(且該執照仍於有效期間內)」(三者擇一)。
  (4) 符合前述申請資格(3)之申請單位,應提供其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以及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3. 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1) 申請單位簡介
   申請單位沿革
   申請單位業務說明或實際營運事項說明
   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僅適用於申請單位符合公司法所定義之公司之情形)
註:若公司資本額與所提出之電信相關執照上所列不同,應另行說明。
  (2) IP Address 發放需求規劃
   詳細說明需發放IP Address的各服務項目。
   依目前、6個月及1年分別預估所需IP Address數量,並說明估算方式及依據。
  (3) IP Address 發放管理辦法
   說明申請單位於取得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後,核發IP Address予客戶之管理辦法。(可參考TWNIC目前之申請及發放原則)
  (4) 網路建置概況
   骨幹網路架構:圖示並說明目前及未來(請註明預計完成之時程)的骨幹網路架構, 應包含全國各區域網路中心(機房)點數及介接連線單位,並標明國際專線、國內專線速率。
   區域網路中心(機房)網路架構:圖示並說明目前及未來(請註明預計完成之時程)各區域網路中心(機房)網路架構,並請標明各項網路設備(含型號)及機房所在地。

4. 「徵選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權」審核原則
  (1) 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項目中應有將IP位址配發予客戶端之需求,且可明確說明於向TWNIC申請IP位址後一年內,配發至客戶端之IP位址需求數量。
  (2) 確實有網路及機房,保證可提供客戶連上Internet之服務。
  (3) 提供客戶網路名稱伺服器(DNS)之服務且能確保國內、國外路由(Routing)能運作正常。

5. TWNIC提出IP位址代理發放權申請,並經TWNIC審核會議通過後,即可獲得IP位址代理發放權並成為TWNIC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待TWNIC收到申請單位填寫完成之「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申請表格」以及用印簽署後之「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協議書」以後,申請單位始得正式成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