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NIC會員與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轉入(出)程序

92.08.01第二十二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通過
109.08.11 第九十次IP位址及網路協定委員會修定


  • 一、APNIC 會員轉入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
    • (一)轉入流程:
      1. 向APNIC提出轉出要求,並經TWNIC確認屬實。
      2. 移轉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 (1) 提供與APNIC間往返之郵件,以確認移轉機制啟動。
        • (2) 符合申請成為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資格者(詳參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公告與說明)。
        • (3) 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計畫書,計畫書內容說明
      3. TWNIC IP委員會以書面審核所檢附之相關文件為原則,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事宜,得通知移轉單位列席委員會報告。
      4. 審核通過後,進行移轉所有相關網際網路資源,如IP位址、Autonomous System Number、WHOIS資料庫註冊資料等。
    • (二)向TWNIC提出IP位址代理發放權申請,並經TWNIC IP委員會會議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IP位址代理發放權並成為TWNIC之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待TWNIC收到申請單位填寫完成之「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申請表格」以及用印簽署後之「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協議書」以後,申請單位始得正式成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並進行移轉相關網際網路資源等工作。
    • (三)轉入為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之新成員,自通過日後之下個月起,依「TWNIC IP發放管理收費辦法」辦理。
    • (四)如由其他RIR(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之會員轉入至TWNIC 為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將比照APNIC會員轉入至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程序辦理。
  • 二、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轉出至APNIC會員
    • (一)轉出流程
      1. 向TWNIC提出轉出要求,並經TWNIC向APNIC確認屬實。
      2. 移轉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
        • (1) 提供APNIC簽署轉入之同意書副本。
        • (2) 行文至TWNIC,說明內容應包含欲移轉之網際網路資源、放棄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權以及將由APNIC全權負責轉入之網際網路資源函文正本,其中欲移轉之網際網路資源應詳列清楚,如IP位址網段、Autonomous System Number、WHOIS資料庫註冊資料等。
      3. 關閉TWNIC IP位址發放成員帳號與權限。
      4. 進行移轉相關網際網路資源,於轉出後各項網際網路資源將由APNIC負責維護。若TWNIC未收到確認移轉文件,將不開始進行任何移轉作業。網際網路資源包括於WHOIS資料庫中,如aut-num、domain、Person以及inetnum assignment等物件之資料
    • (二)移轉單位已繳TWNIC成員年費部分,依該年剩餘月份可辦理退費。
    • (三)如由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轉出至其他RIR(Regional Internet Registry)之會員,將比照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成員轉出至APNIC會員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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